沒簽勞動合同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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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成都某家具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的李某來電咨詢稱,他工作以來,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社會保險。最近兩個月公司沒有發放工資,于是他向公司提出離職,結果公司仍未支付工資。日前,李某準備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由于沒有提交直接或者間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李某問:沒簽勞動合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針對李某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鄧紅梅。鄧律師指出,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維權的基礎和前提,在勞動過程中,員工要強化證據留存意識,保存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存在的證據充足才能夠形成證據鎖鏈,也能在侵權事件發生后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規定將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進行了合理分配,勞動者首先負初步的舉證責任。因此,勞動者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盡可能保存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表、工作服、工作證、工作群聊天記錄、請假條等一切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鄧律師提醒,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無論如何,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養成收集證據的習慣,才能有備無患,避免發生爭議時因舉證不能導致敗訴的風險。
(據四川工人日報消息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