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黃河人才計劃” 鄭州人才新政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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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促進鄭州市人才引進,充分釋放和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鄭州市黃河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黃河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使用原則作出具體明確。《辦法》要求,人才專項資金下達、撥付后,原則上不得調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調整用途。
專項資金用于“黃河人才計劃”各項政策的實施
“黃河人才計劃”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包括:海內外高端人才支持專項、科技領軍人才支持專項、產業骨干人才支持專項、青年人才支持專項、名師名醫名家支持專項及用于“黃河人才計劃”的其他相關支出等內容。
《辦法》明確,人才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黃河人才計劃”各項政策的實施。人才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海內外高端人才、科技領軍人才、產業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名師名醫名家等專項支持資金和用于“黃河人才計劃”的其他相關支出的資金。
人才專項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統籌安排。海內外高端人才支持專項(不含高端創業團隊項目)、科技領軍人才支持專項(不含創業領軍團隊和創新領軍團隊項目)、產業骨干人才支持專項、青年人才支持專項(不含購房補貼)、名師名醫名家支持專項的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
海內外高端人才支持專項中的高端創業團隊項目、科技領軍人才支持專項中的創業領軍團隊和創新領軍團隊項目、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獎補資金由市級和開發區、區縣(市)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
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調整專項資金用途
關于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辦法》明確,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相關政策確定獎補資金額度。業務主管部門因開展“黃河人才計劃”產生的項目評審、培訓等工作經費,需報市人才辦同意。
人才專項資金下達、撥付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須調整的要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待批準后執行。
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開發區、區縣(市)要加強對人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調整用途。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人才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在考核中發現項目進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資助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資助資金,3年內不再接受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資助,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截留、挪用、擠占或擅自調整人才專項資金用途的;故意騙取財政資金的;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艷竹
編輯:雨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