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簽訂具有空白條款的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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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職時,公司給了我一份未填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內容的空白合同,我問怎么回事,人事說最近老板不在,而且在招聘時事先已經把工作內容薪酬啥的都給我口頭講清楚了,我先簽好字后,等老板回來公司會補充填寫的,請問這樣可以嗎,對我有什么不利的影響嗎?
公司的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妥的。勞動者在面對公司要求簽訂空白合同的情況時,也一定要保持警惕。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就以上條款內容進行協商,并將協商結果完整填寫在勞動合同中,不應當缺失或空白條款。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即使像@清水這樣事先已和公司口頭達成了協議,也不能取代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空口無憑,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確認勞動合同填寫完整,且與事先協商的內容一致的情況下,再進行簽字,否則如果在勞動者簽訂了具有空白條款的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如減少勞動報酬、增加工作時間等,那么此時勞動合同已經生效,難以舉證用人單位違法操作的勞動者容易處于劣勢地位。
最后,在勞動合同簽訂完成后,勞動合同文本應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要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勞動合同,才能在遇到諸如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情況時,有據可循。
編輯:雨花石